艺术设计学院科研项目管理规定

作者:时间:2015-06-23点击数:

     为推进艺术设计学院科研工作的发展,充分调动广大教师从事科研工作的积极性,推动我院科研工作上水平、出成果,加强科研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项目立项管理
    第一条 科研项目的来源 
    (一)国家项目 
    包括各类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863计划项目、国家攻关计划项目、国家火炬计划项目、国家星火计划项目、国家攀登计划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等)以及由中央政府部门下达的各类科技项目。 
    (二)地方项目 
     包括各类地方科技计划项目以及由地方政府部门下达的各类科技项目。包括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省科技计划项目等省级项目;省政府所属各部门项目、省教育厅项目、省教科规划项目、省社科联项目、市科技计划项目、市社联项目等市厅级项目。 
    (三)企事业(单位)委托项目 
    (四)学院自选项目 
    (五)来自国外的项目 
    (六)其他项目。如横向协作项目。 
    第二条 学院鼓励各部门或个人积极开展面向社会的各类横向科研项目研究
    第三条 科研项目申报、立项程序 
    (一)根据学校科研处发布项目信息,提出申报。 
    (二)项目负责人必须认真填写项目申报表和项目研究方案,表式、内容要严格按要求框架设计撰写。
    (三)负责人应严格审查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的条件,签署实质性意见后报送学校科研处。 
    (四)在主管院长领导下,由科研处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统筹考虑项目的创新性、应用性、可行性等条件进行评审。院外项目经学院审核后按下达项目数额正式报出;学院项目经学院审批后正式下达,并与项目负责人签署项目任务书后组织实施。 
    (六)凡是先未经科研处登记并管理的项目,科研处将不予认可(包括出具证明或盖章等事宜)。 
    第四条 申报项目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院外科研项目,应参照来源单位公布的项目指南和主攻方向选题。院级科研项目应切合学院教育教学改革和管理改革实际。 
    (二)选题符合社会及科技发展的需求,鼓励学科交叉。新产品开发或新技术研究项目,应选择周期短、见效快、有明显开发前景和
经济效益的项目,鼓励跨专业、跨学科联合研究开发的科研项目。 
    (三)研究思路明确,学术思想或技术路线具有创新性和可行性;提交成果的方式具有可考核性。 
    (四)研究队伍结构合理。项目主持人年龄、学历、职称、前期成果等条件符合项目申报基本要求,是该项目实质性研究的重要提出者和设计者;项目组成人员学科、层次结构合理,具有完成该项目的能力;课题组成员不得少于2人,最多不超过20人。 
    (五)课题已具有较好的研究基础并基本具备主要研究条件(前期研究成果、实验室和基本设备等)。 
    (六)前一个项目未结题或申请延期者,原则上不得申报第二个项目,一个人不能同时主持三个项目,且同时参与项目最多不超过三个(包括主持项目)。 
    第五条项目申请表的填写要求 
    (一)研究目标具体,论据合理,技术路线清晰,实施方案明确,申请人完成该项目的能力反映充分,实验条件及前期准备工作到位,便于专家评议。 
    (二)经费申请必须符合实际,申请经费应用于购置科研项目必需的实验材料、药品、分析调试、图书资料、复印和调研等。 
    (三)科研最终成果必须表述清楚,成果的形式必须明确。理论性成果必须注明预期达到的水平,定量地给出预期撰写论文篇数和最终成果形式。自然科学方面的应用性成果必须注明应用的前景、应用的范围,预见实现的
经济价值。 
    (四)研究时限必须符合有关主管部门与项目类型的要求,对中间成果和最终成果完成时间,必须有明确的时间计划。 
    (五)有外单位人员参加的项目,协作单位需加盖公章。 
    (六)有关部门、单位公章、签名等一应俱全。 
    (七)对符合上报条件而未获准的项目,有关部门和人员应总结经验教训,做好技术上调节工作,争取下一年度再报。
 
                                             第二章 项目进度管理 
 
第六条获得批准的科研项目,其主持人应在2周内将项目立项信息(包括项目下达文件、项目确认书、项目合同书等)报科研处。科研处核准后,按学院规定下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登记卡》。项目研究必须严格按项目合同、项目任务书执行。没有订立项目合同或任务书的,必须在项目下达2周内制定项目研究计划,认真开展研究工作。 
    第七条 经批准的项目申报表等材料具有科技合同的效力,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撤消课题项目或改变选题及其研究方向,不得擅自变动项目负责人以及项目组成员、项目起止时间。确因客观需要引起变动的,应由主持人提出申请,由项目来源单位批准后生效。 
    第八条 学院项目负责人每年末向教育科研处提交一份项目研究中期小结。院外项目应严格按项目来源单位要求,上报相关中期检查或进度材料。 
    第九条 受资助项目虽经努力,但因客观原因,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结题的,应在项目结题到期日前30天内提交延期申请与中期研究成果等材料。院外项目经教育科研处审核,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按项目来源单位项目管理规定延期;学院项目延期需报学院学术委员会审批同意,延长期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章 项目结题管理 
 
第十条 项目研究工作结束或项目到期,应予以结题。项目主持人应将相关结题材料交到科研处,由学术委员会提出结题意见。 
    第十一条 项目结题采用会议鉴定或函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项目主持人或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合同要求,向项目下达单位提出验收或鉴定申请。申请结题验收或鉴定的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全面完成合同规定(任务书、申请书预期)的各项内容。 
    (二)完成项目研究报告。项目研究报告需写清楚该项目在学术上的创新和突破、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社会效益、存在问题及需要继续研究的问题。 
    (三)资料齐全:结题时应将该项目的课题结题申请表、结题报告、课题研究成果(包括研究报告、发表的论文等)、课题申报表、课题阶段性总结一共五项材料的打印稿和电子稿向教育科研处各提交一份,延期的还需加上延期申请书、延期中期小结等。打印稿需按照上述材料的先后顺序整理、装订好并在材料袋上写上材料清单。凡是提供以上材料不齐全、不规范的,科研处有权不予接收。 
    (四)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鉴定证书、成果报道等,应注明“松原职业技术学院(或项目来源单位)资助项目”和项目批准文件号或项目号,未注明的不予列入验收材料。 
    第十三条承接的各类横向项目完成后,项目组应及时提供对方出具的完约证明;如对方出具完约证明确有困难的,则由项目组及时提供结题报告,并经主管院长签字,以便及时进行财务决算和项目统计等工作。 
    第十四条 由院外机构组织验收、鉴定的,项目主持人应将上述材料连同专家评审材料一并报送科研处,以便加强科研业绩考核和科研项目档案管理。 
    第十五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验收: 
    (一)未完成合同规定任务; 
    (二)预期成果未能实现,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 
    (四)擅自修改《申请书》或《合同书》规定的研究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第十六条 不能完成科研项目合同规定的任务,或者项目研究结果未能通过鉴定或验收,项目负责人下年度不得作为负责人申报横向、纵向科研项目。
 
                                             第四章 课题档案管理 
 
课题档案管理是学校科研档案管理的重要部分。课题组要系统地收集和保存反映课题研究全过程的文件材料,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的课题研究档案。
    第十七条 课题档案应包括:
    (一)课题申报表、课题立项通知书、课题开题报告、课题研究方案;
    (二)课题开展研究过程的音像资料;
    (三)有关主要原始记录、实验过程记录及数据处理材料;
    (四)各阶段研究工作计划及总结材料,阶段研究成果、阶段研究报告;
    (五)成果鉴定书、成果获奖的有关材料;
    (六)成果推广阶段所形成的文件材料等。
 
                                             第五章 科技成果管理 
 
第十八条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鉴定证书、成果报道等,其知识产权(含专利权),院外项目下达单位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要求执行,没有规定的,一律归学院所有。 
    第十九条任何人未经学院许可不得擅自转让项目研究成果。对外转让,一律由教育科研处签订转让合同,其转让费分配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对学术水平较高、
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的项目研究成果,原则上在项目鉴定或结题后可申报本院和上级相应的教科研成果奖。 
    第二十一条 项目成果的鉴定资料和报奖材料由项目负责人负责提供,并按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二十二条 项目成果鉴定和报奖材料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成果完成人的排序应按实际贡献大小确定。同一成果不得重复申报同一类别的奖项。已获奖成果不得再申报低级别奖项。
 
                                             第六章 优秀课题成果评定 
 
第二十三条 优秀课题研究成果评选标准为:
(一)先进性。成果反映的教育思想端正,符合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选题方向和研究内容具有针对性、前沿性、创新性;研究结论具有突破性;研究水平在本院、本地同类研究中具有相对的先进性。
    (二)科学性。能科学、准确地选择和运用教育科研方法及教育统计测量手段;立论符合教育科学管理;研究过程坚持科学态度,尊重客观事实,研究结论真实可靠。成果形式符合教育科研基本规范;成果表达论点明确,资料详实,依据充分,论证严密。
    (三)价值。能接近或揭示某一方面的规律,在学术上有新的突破;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对解决教育教学中的实际问题或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提供实用有效的教改方法和技术措施。
    (四)时效性。在成果的应用试验中,有充足的数据显示其明显的效果。
第二十四条 成果推荐
对于优秀科研成果,除了及时在学报《松原职业技术教育》上刊登,编印优秀成果集,会议交流加以宣传外,在院内有推广价值的,向相关部门进行推荐;对于高质量的且具有普遍意义的成果,向相关刊物、上级相关部门推荐。
 
 
 
艺术设计学院
2012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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