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艺术设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依据《中共平顶山学院委员会议事决策规则》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艺术设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决策的基本形式是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全体成员会议。
第三条 议事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
(二)坚持党的群众路线,牢固树立宗旨意识。落实“三严三实”要求,切实维护和实现师生的根本利益。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贯彻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党政联席会议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重要事项,必须由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四)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改革创新、求真务实。紧密结合学院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五)坚持科学决策、依法决策。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切实提高议事决策质量和水平。
第二章 议事决策内容
第四条 议事决策内容包括:
(一)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上级组织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和重大工作部署,结合学院实际,研究贯彻执行意见。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干部选拔、培养、教育、考核和监督中的重要事项。研究决定学院内部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讨论研究老干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研究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重大人才政策和有关重要事项。
(五)研究决定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党风廉洁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综合治理等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六)研究学院向上级的重要请示和报告,研究重要规章制度和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问题。
(七)研究决定学院全面从严治党以及党总支自身建设、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八)听取各支部的工作汇报,讨论决定各支部提交党总支审议的有关事项。
(九)讨论决定各科室提请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的问题。
(十)研究学院涉及安全、稳定、信访、保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十一)研究决定分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二)其他需要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书记或院长确定。
第六条 除紧急或特殊情况外,下列情况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议题:
(一)未经会前审定的;
(二)未经充分准备且缺少必要汇报材料;
(三)会上临时动议又不是突发性重大事件;
(四)需要作出决定但会前尚无成熟意见、具体解决方案的;
(五)属于分管领导研究并有权处理决定的。
第四章 会议召开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由书记或院长召集并主持。书记或院长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或副院长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在会前向书记和院长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的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议之前提出。不是领导班子成员的党总支委员可列席会议。
第九条 列席有关议题的人员由党政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建议,报书记和院长审核确定后,参加该议题的汇报、答询,该议题研究完毕即退席。
第十条 遇重大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决策的,相关分管领导成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政相关负责人汇报。
第十一条 所议议题涉及到出席会议的同志或其直系亲属需要回避的,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第十二条 会议时间和议题由党政办公室提前通知参加会议的相关人员。
党政办公室应做好党政联席会议记录,以存档备查。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决策的具体情况和决定事项,未经批准公开前,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第五章 会议决定或决议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事项,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由议题提交者作简要汇报,领导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书记或院长作末位表态。
(一)坚持一事一议的议事原则。由提出议题的班子成员或有关负责人就议题的初步研究意见、方案及有关政策依据作出说明或汇报。出席会议的领导班子成员根据说明或汇报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二)重大问题的决策,要经书记事先与院长充分酝酿和磋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三)实行“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主持人要集中讨论意见,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方案,提请会议表决。
(四)根据会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
第十四条 在讨论重要问题时,如出现重大分歧,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和磋商,待下次会议再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领导班子成员,会后由书记或院长或由书记或院长指派人员向其通报会议内容。
第六章 决定或决议执行与监督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或决议的事项,根据需要可采取口头、信息、会议纪要等形式向上级报告,或传达至有关部门。可以公开的决议内容,经书记和院长同意,由党政办公室通过会议纪要或学院园网等向院内师生告示。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形成会议纪要,经书记或院长签发后发至有关领导和负责人,负责人要严格按时完成工作。
第十七条 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或决议的事项。按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书记、院长或其他成员抓紧落实。党政办公室协助有关领导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及时向书记或院长反馈督办结果。
第十八条 领导班子成员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或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一级党组织反映。但在重新作出决定前,必须无条件地执行,不得有任何与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动。
如遇到新的情况确实不可能按原决定或决议执行时,应及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复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书记或院长在征得多数成员同意后作适当变更、调整,提交下次党政联席会议确认。
第十九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决议)执行实行责任追究。给学院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和情节轻重,依纪依归上报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决议)执行情况应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的重要内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