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设计学院关于公布《艺术设计学院党政干部管理办法》的通知
院属全体教职工:
《艺术设计学院党政干部管理办法》已经教师大会表决通过,现予以公布,请认真贯彻落实。
艺术设计学院
2019年11月1日
艺术设计学院党政干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工作精神和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干部队伍建设,培养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干部队伍,依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把好干部标准落到实处。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处级、科级党政干部。
第三条学院党政干部的选拔、培养、管理和使用等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
第二章条件和资格
第四条 党政干部除须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学校党委选任工作方案中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基本标准。
第三章数量和结构
第五条党政干部指数按学校党委核准数量设定。
第六条注重从教学科研管理一线中选拔,并适当考虑女性、民主党派和无党派干部,应有一定数量的35周岁以下人员。
第七条应具有合理的专业和知识结构,应基本覆盖学院的主要专业,适应党政管理工作的需要。
第四章推荐与选拔
第八条党政干部的推荐与选拔工作由学校党委领导,处级干部由组织部具体实施,科级干部由院党总支具体实施推荐。
第九条党政干部的选拔通过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党委决定等程序进行,民主推荐采取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条处级干部的选拔工作由学校党委统一安排。科级干部可视实际工作需要进行个别调整。
第五章管理与培养
第十一条党总支对干部从严管理、动态管理,使党政干部队伍始终保持顽强的战斗力和旺盛的生命力。
第十二条党政处级干部之间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谈话。院班子成员对基层干部视时及时谈话,帮助他们总结经验、发扬成绩、克服不足,对出现的不良苗头及时提醒,加强监督,促其改正,使他们健康成长。
第十三条党政干部要有加强学习提升素养坚定信念的自觉,要有为师生服务解难题的自觉,要有勤政务实并建立健全职责范围内各项规章制度的自觉,要有干事创新敢担当的自觉,要有清正廉洁做表率的自觉。
第十四条党政干部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与调整或报上级组织给予处理:
(一)在重大政治问题上是非不分,立场不坚定,态度不鲜明;不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决定的,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等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在班子中闹不团结,争名争利,拉帮结派,挑拨是非,制造矛盾;事业心不强,工作标准不高,精神状态不振,不思进取,得过且过;私心重,考虑个人问题过多的;
(三)制度规矩意识不强,职责范围内规章制度不经过民主集中制讨论表决通过,不健全,作风不民主,官僚主义,独断专行,拍脑袋决策,重大问题违背民主集中制原则,不经集体研究,个人说了算;严重脱离群众,对群众和基层反映的问题久拖不决或处置不当,激化矛盾的;
(四)决策能力差,失误多;工作思路不清晰,落实措施不到位;传达或布置工作目标不不明、要求不明确、责任人不明确、方案不完整等,致使浪费师生血汗反复返工,工作拖延误事的,驾驭职责范围内工作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弱,处理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能力不强,考虑不周,处置不当的;
(五)因工作失职,引发严重的个体事件或群体性事件,或者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决策严重失误或在安全工作方面严重失职,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六)在试用期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测评中,不称职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或优秀和称职得票率未达到三分之二,考核结果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或经组织考核存在其他不适合担任相应职务的;
(七)因违法违纪被追究责任的;
(八)因其他原因,不适宜作为党政干部的。
第十五条注重科级干部队伍的源头建设。统筹考虑师资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管理工作队伍建设,对青年教师、辅导员、青年管理干部中的优秀人员要及时发现、尽早培养,全面提高他们的素质和能力。
第十六条采用全方位、多形式的培训方式,加强对党政干部的培养。
第十七条注重党政干部的培养和锻炼,拓宽培养渠道,争取党政干部挂职锻炼机会。
第六章考核与使用
第十八条考核工作采取定期考核与不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并结合聘期考核、年终考核和党员、干部民主评议等工作进行。
第十九条对党政干部的考核内容,主要是考核干部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重点是考核工作实绩。考核工作根据管理权限分别由党委组织部和院党总支组织。考核结果作为使用、培养及调整干部队伍的基本依据。
第二十条对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公认,各方面条件比较成熟的党政干部,根据学校干部队伍建设建设的需要,由学院向校党委推荐。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如与上级文件规定不相符的,按上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院党总支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