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科研管理工作,规范科研工作考核与评估,充分调动教学、科研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学院的整体科研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学校人事处核定的在岗教师及专职科研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期刊指具有CN(国内统一刊号)或者ISSN(国际标准刊号)的连续出版物,其中核心期刊是指由北京大学图书馆发布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所指定的期刊。
第四条 本办法制定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考核指标、数据及所依据的成果在学院内公开。力求对教学和科研人员的科研工作和学术水平进行量化评价,以便于检索和统计。
(二)坚持实事求是原则。被考核人员必须将本人所获得的科研工作成果,按照申报程序和存档要求如实申报。
(三)坚持量评与质评兼顾原则。对报送考核的科研成果根据数量和质量的不同情况,给予相应的计分。
(四)遵守学术规范原则。被考核的科研成果,必须符合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于2004年6月22日全体会议讲座通过的《高等教育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否则,不予计分。 第五条 被考核成果的作者必须标注艺术设计学院。 第六条 科研工作考核统计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年6月,由学校科研处下发《年度科研工作考核通知》。被考核人员如实填写本人上一年7月1日至本年6月30日的科研成果,由各院系审查后,连成果原件及复印件送交校科研处。 第七条 著作类科研成果计分标准 (一)个人独著本人撰写的本专业学术专著10万字及其以上的加10分;5至不足10万字的加5分;3至不足5万字的加2.5分。 (二)编著或主编(前2名)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著作或教材本人撰写部分10万字的加8分;5至不足10万字的加4分;3至不足5万字的加2分。 第八条 论文类科研成果计分标准 (一)在国家级核心学术期刊或重点学术刊物上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每篇加8分(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不含论文集和增刊,下同),第二作者加4分;非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加6分,第二作者加3分。 (二)在省级及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每篇第一作者加4分,第二作者加2分;非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加3分,第二作者加1.5分。 (三)在市级刊物及《松原职业技术教育》上发表的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加2分,第二作者加1分;非本专业论文加1分,第二作者加0.5分。 第九条 主持、参加各级各类科研课题记分标准 (一)国家级课题包括: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课题、自然科学基金课题及其他专业技术类课题。主持人认真撰写开题报告、研究方案,切实履行职责、取得研究成果并结题的加8分,课题主要研究人员前六名,取得研究成果者各加6分,其他参研人员,取得研究成果者各加4分;在研课题,按年度加分,完成开题报告、研究方案、阶段研究总结,取得阶段性研究成果的课题组主持人加4分,参研人员各加2分。 (二)省部级课题(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部委课题):主持人认真撰写开题报告、研究方案,切实履行职责、取得研究成果并结题的加6分,课题主要研究人员前3名,取得研究成果者各加4分,其他参研人员,取得研究成果者各加2分;在研课题,按年度加分,完成开题报告、研究方案、阶段研究总结,取得阶段性研究成果的课题组主持人加2分,参研人员各加1分。 (三)市级、院级课题:主持人认真撰写开题报告、研究方案并切实履行职责、取得研究成果并结题的加4分,课题主要研究人员前3名,取得研究成果者各加2分,其他参研人员,取得研究成果者各加1分;在研课题,按年度加分,完成开题报告、研究方案、阶段研究总结,取得阶段性研究成果的课题组主持人加1分,参研人员各加0.5分。 (四)横向课题(学会、协会、研究会、企事业单位委托的课题)的考核办法按照不同级别,根据课题中的名次,承担的任务的不同参照相应级别考核并计分。 第十条 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解放日报》、《文汇报》理论版上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每篇加6分(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第二作者加3分;非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加4分,第二作者加2分。 第十一条 发表的论文与出版的专著、课题研究报告属同一内容的,不影响分别计分。 第十二条 其他事项 (一)论文经下列学术报刊转载的,按转载报刊就高计算得分,不重复计算原发刊物的得分。被《新华文摘》转载的,每篇加6分;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转载的,每篇加5分;被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转载的,每篇加4分;被《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报刊文摘》转载的,每篇加3分。 (二)承接外单位人员为第一主编的教材、编著、译著等任务,或者参与外单位负责的课题,或者与外单位人员合著的成果已经正式出版,标注本校参与人姓名及撰稿量的,按照其撰稿量计分。本人撰写部分10万字及其以上的加5分,5至不足10万字的加3分,3至不足5万字的加2分。提供的书面证明计分。 第十三条 在申报科研成果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或者违反学术规范的不端行为,一经发现,对行为人的申报成果不予认可;已经确认的,予以撤销。 第十四条 以上考核结果将作为教师年终考核、职称评定、评优选先及评选、表彰、奖励科研工作先进个人及部门的重要依据。
艺术设计学院
2012年10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