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设计学院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暨党纪学习教育第一次集中学习

作者:乔文霞时间:2024-05-28点击数:

5月27日,我院在艺术楼A218会议室召开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议暨党纪学习教育第一次集中学习研讨。党政办、教科办、教研室、学工办、实验室相关同志参加会议。学院党委书记张运生主持会议。

张运生以《严明政治纪律,强化政治监督》为题领学解读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他强调,政治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在党的纪律中,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是打头、管总的纪律,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前提和基础。

新修订的《条例》第六章共28 条,增写2条,修改 12 条。本章规定的违反政治纪律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发表、传播有严重政治问题的言论;不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对党组织不忠诚不老实;不坚定理想信念;涉外活动中存在有政治问题的言行;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失职;违反政治规矩等。新增第五十五条,明确对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以及充当政治骗子行为的处分规定;新增第五十七条,充实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处分规定,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行为由违反群众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在第五十二条增写对私自阅看、浏览、收听有严重政治问题资料,情节严重行为的处分规定;在第五十四条增写搞政治攀附行为的处分规定;在第五十六条增写对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行为的处分规定,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行为由违反工作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在第六十九条明确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加强思想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在第七十条增写对个人搞迷信活动行为的处分规定,促进党员坚定理想信念,永葆政治本色。

院长刘斐领学解读了《条例》第七章“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他强调,组织纪律是规范和处理党的各级组织之间,党组织和党员之间以及党员与党员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保持党的战斗力的基本条件,其本质要求是坚持民主集中制,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

新修订的《条例》第七章“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共17条,增写2条,修改7条。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不落实组织决定;不按规定说明和报告;搞非组织活动;违规选任干部;违规谋取人事利益;侵犯党员权利;违规发展党员;违反出国(境)管理规定等。新增第八十条,对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达到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程度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党籍的处分;新增第八十五条,明确规定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存在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等处分或者其他避重就轻作出处理行为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在第八十六条增写对在授予学术称号中弄虚作假、违规谋利行为的处分规定,促进营造识才爱才敬才用才的良好氛围,为推动创新人才评价机制提供纪律保障;在第九十一条对党员虽经批准因私出国(境)但存在超出批准范围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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